【馬曉英】元聊包養代儒學的平易近間化俗實踐 ——以《述善集》和《龍祠鄉約》為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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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儒學的平易近間化俗實踐

——以《述善集》和《龍祠鄉約》為中間

作者:馬曉英

來源:《哲學研討》2017年第12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八月廿五日癸亥

          耶穌2019年9月23日

儒學發展到宋元時代以后,出現了平易近間化、年夜眾化的新趨向。儒家知識分子在學術義理探研和個體功夫涵養的興趣之包養網車馬費外,在重建社會政治和禮法次序的經世實踐中,衝破“致君堯舜”的精英視界,主動尋求與社會中下層的互動及與基層鄉村社會的聯結,通過在通俗平易近眾中推廣儒家基礎倫常品德,實現教化平易近眾、規矩世風、達致“善治”的社會幻想。

儒士階層參與基層平易近間社會管理的方法,在漢唐時代重要表現為循吏的處所教化實踐等情勢。宋元以后,則增添了諸如編撰蒙學讀本、設立宗族義學、參與處所慈悲救濟,以及以宗族或鄉里為基礎的“鄉約”“鄉會俗講”等情勢。后者尤其是儒家思惟滲透包養價格平易近間、參與基層倫理次序建構和精力塑造的主要東西,也是儒學平易近間化的主要表現方法。

包養故事“鄉約”的源頭可以追溯到周代的“讀法之典”。“讀法”之“法”,指符合“禮”的行為準則和社會規范。據《周禮·地官·司徒》記載,周代司徒的一個重要職責是“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擾邦國”[1]。司徒所掌的十二項教法多數都與儒家禮樂教化相關,并且是通過鄉年夜夫及其下屬鄉吏如州長、黨正、族師和閭胥等來教化平易近眾。教化的方法,重要是在特定時日(如正月之吉、四時孟月之吉、年齡祭奠之時)設定平易近眾“讀法”,并考核德性,糾正過惡,表揚此中“孝弟、睦姻、有學者”或有“敬、敏、任、恤”諸德的人。此中,“讀法”對后來儒家的化俗實踐產生了深摯影響。

宋元以后,儒家平易近間教化實踐的一個直接和典範的體現,就是以《呂氏鄉約》為開真個“鄉約”理論和實踐傳統的構成與完美。《呂氏鄉約》是北宋神宗時期陜西藍田呂氏兄弟,根據儒家禮制并參照平易近間習俗制訂的鄉平易近行為守則和自治規范,以勸善規過、合作互濟為重要內容。《呂氏鄉約》雖曾在藍田鄉間獲得短暫實施,卻因遭時人疑忌,并未獲得推廣。但到南宋時經過朱子的推重和增改,《呂氏鄉約》得以廣為人知。隨著朱子學影響的擴年夜,鄉約在元代獲得了慢慢推廣,處所官員和儒者仿行鄉約的化俗活動也不斷興起。據史料記載,開封人劉輝在順帝至正年間(1341~1368)任松江貴寓海縣尹時曾舉辦鄉約長達數年[2];四明人孫元蒙在順帝元統(1333~1335)初年任慈溪“杜洲書院”山長時于每初一看日舉行鄉約[3];許昌人馮夢周在任平江路(治地點今蘇州)推官時也鼎力奉行鄉約[4]。較之同時期處所官員們推動開辦的社學、鄉學等教導情勢,鄉約這種教化方法涵蓋的范圍和對象更廣,社會組織和動員才能更強,而其以勸懲方法解決問題的針對性和操縱性也更強。是以,在官方把持氣力缺乏的社會基層和邊緣地帶,以儒家孝道倫常為焦點的鄉約就成為基層聯結的主要紐帶和方法。

宋代以后中國各地出現的鄉約文本和條規,幾乎都可以在《呂氏鄉約》中找到其淵源和藍本。甚至在一些邊遠地區或少數平易近族的鄉規平易近約中,我們也能找到這種影響的痕跡。20世紀80年月中期在河南濮陽發現的元末西夏遺平易近唐兀崇喜(楊崇喜)所編《述善集》及此中所收錄的《龍祠鄉約》,就極好地證明了這一點。

一、《述善集》與西夏遺平易近唐兀(楊)氏的“儒化包養犯法嗎

《述善集》是元末人唐兀崇喜(楊崇喜)于至正年間初編而成的家躲文集。據元人張以寧《〈述善集〉敘》,該文集“紀唐兀崇喜象賢氏世徳行事之實,而象賢匯錄成冊”,時間約在至正十八年。此中收錄記、序、詩賦、題贊、碑銘、雜著等文字70多篇,共4萬多字。此中唐兀崇喜自著8篇,與其父共作《龍祠鄉社義約》1篇,其余多為同時代名人顯宦圍繞唐兀(楊)氏在濮陽十八郎寨設鄉約、創書院、崇儒學、行孝悌等事跡所著的文字。《述善集》成書后歷經補編和續編,最終在明末構成我們明天所見到的文本樣貌,并且僅作為家躲文集在濮陽唐兀氏(楊氏)家族內部流傳。《述善集》與同時面世的《年夜元贈敦武校尉軍平易近萬戶府百夫長唐兀公碑銘并序》(簡稱《唐兀公碑并序》)和《楊氏宗譜》[5],見證了唐兀氏(楊氏)家族在元代內遷濮陽的歷史進程及其日漸“漢化”甚至“儒化”的過程。

《述善集》全書分為《善俗》《育才》《行實》三卷。此中《善俗》卷錄文15篇,包含唐兀崇喜與其父唐兀達海所作《龍祠鄉社義約》,以及時人就鄉約所作的各種詩序等;《育才》卷所收26篇文字,則記述了崇喜父子捐田助包養網dcard學、創建崇義書院、推廣儒學教導的善行義舉;《行實》卷收錄文字27篇,除詳述唐兀氏家族歷史的《唐兀公碑并序》和唐包養網ppt兀崇喜自著《為善最樂》《觀德會》《勸善直述》諸文外,還有潘迪、張以寧、張楨等時彥頌揚唐兀氏家族孝道實踐的序贊等。總之,《述善集》的文字所關涉的重要內容有二:一是唐兀氏家族的歷史變遷,二是唐兀氏家族創建書院、奉行鄉約、踐行孝道的學思實踐。這為我們供給了一個觀察和清楚元代儒學平易近間化、世俗化的極好窗口。

關于《述善集》的編者唐兀崇喜(楊崇喜)及其門第來歷,據潘迪《唐兀公碑并序》、唐兀崇喜《〈述善集〉自序》和《楊氏族譜》等文獻記載,唐兀氏家族祖先是西夏人,世居寧夏路賀蘭山,“唐兀”是蒙古統治者所賜之姓。[6]西夏滅國后,唐兀氏祖先唐兀臺隨蒙古年夜軍征戰南北,歿于軍中。其子唐兀閭馬(即上述《唐兀公碑并序》的傳主)參加了蒙古軍隊攻取襄陽、樊城的戰役。元朝統一后,唐兀閭馬“卜居于濮陽縣東”,其后代開始在此地生息繁衍。閭馬生達海等包養網車馬費兄弟五人,達海生崇喜等兄弟二人。達海以崇喜恩封忠顯校尉、左翊蒙古侍衛百夫長,故后人又稱之為忠顯公、唐兀忠顯。從二世祖唐兀閭馬假寓濮陽,唐兀氏家族便開始了其“漢化”甚至“儒化”的歷程。由于儒學是傳統中國社會政治與文明的主流,“漢化”在某種水平上也就意味著“儒化”。從閭馬開始,唐兀氏家族改變了此前征戰軍旅的生涯方法,改事農耕,學習華夏禮儀文明,像內地漢人一樣延師教子,耕讀傳家。史載閭馬公“為人資性純厚,好學向義,服勤稼穡。嘗言:‘寧道子孫賢,莫求家境富。’嘗厚禮學師,以教子孫”[7]。到第三代忠顯公唐兀達海時,“慨然繼志,立鄉約,一風俗,興學校,育人材,以成其事”[7,]其所作所為已然是典範的儒者鄉紳作派。至唐兀崇喜這一代時,他已改為漢姓“楊”,取字“象賢”。崇喜曾進進京師國子學讀書,學習優異,考績“上舍”(即上等)[8],等候授官。但未及任官,就丁父憂返鄉,此后便再未出仕。崇喜在家鄉繼續父祖輩購建義塾、推廣教導的事業,創設“亦樂講堂”,創建“崇義書院”,延請師孔教育本族本鄉後輩。崇喜的同輩昆弟中也有良多人進進國子學讀書,考績為“上舍生”者也年夜有人在。此外,他們也年夜多娶漢女為妻,并按照漢人習慣排行取字,如“敬賢”“思賢”“希賢”等。由此可見,從閭馬到崇喜一代,唐兀(楊)氏家族從日常生涯到思惟觀念,越來越深地遭到漢文包養sd明甚至儒家文明的影響。可以說,他們已基礎完成了家族“漢化”甚至“儒化”的過程。

假如說娶漢女、改漢姓,甚至延師課子、進讀國學等辦法是唐兀氏(楊氏)家族內遷華夏而因應時勢的被動的歷史選擇,那么,行鄉約、建書院、興宗祠、和親族、習儒書,則可以看作他們自覺和主動“儒化”的結果。這種自立“儒化”的意識發之于心,在日常生涯中就見之于行,表現為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唐兀崇喜兄弟崇尚儒學、孝悌傳家、淡漠官吏的去處在當時有口皆碑,獲得了諸包養管道多儒者官員的稱贊。包養sd從時人評價中,可以看出唐兀崇喜非常重視《周禮》和朱子《家禮》《小學》。他高度認同《周禮·年夜司徒》中所謂“六德”(知、仁、圣、義、忠、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和“六藝”(禮、樂、射、御、書包養管道、數),認為是“為人之切己,學者之當務”,也是為人“立本”之事。對于朱子《小學》所提出的“明倫”“立教”“敬身”,他更是身體力行,立鄉約以和俗、建書院以傳道、絕官吏以孝親,正可說是對這三個方面的最好詮釋。通過他的這些觀點與實踐,可以發現,唐兀崇喜是個典範的儒者,而他與其家族的“儒化”也是相當勝利的。

二、《龍祠鄉約》的立約及基礎內容

《述善集》中能夠反應唐兀(楊)氏家族的“儒化”的,除了上述思慮和行實,還有唐兀崇喜和其父達海共立的《龍祠鄉約》。《龍祠鄉約》全稱《龍祠鄉社義約》,是唐兀氏父子與鄉中耆老配合制訂的一部旨在“美風俗、厚人倫”及規范鄉平易近蒼生行為的鄉約。

宋代以后的鄉約名稱,普通或取自鄉約地點地名,如《南贛鄉約》《永豐鄉約》等,或以家族、宗族姓氏為名,如《呂氏鄉約》《文堂陳氏鄉約》。唐兀氏父子世居濮陽十八郎寨,何故不取名“十八郎寨鄉約”或“唐兀氏鄉約”,而稱之為《龍祠鄉社義約》呢?關于這一點,《龍祠鄉社義約》開篇即給出了謎底:“本寨近南有一年夜堤,上有一古廟,名曰龍王之殿,殿中所塑神像龍云皆古。時遇天旱,寨中耆白叟等齋戒洗澡,潔其巾衣靰履,詣廟行噴鼻禱祝,祈降甘霖,其應累著靈驗。是以敬神為會,故名曰龍王社。”[7]羅逢源《龍祠鄉社義約贊》也說:“今吾里有龍祠,凡土有災,禱之輒應。稽之圣經,凡御年夜災,捍年夜患,則祀之。故鄉之人,以其有功捍御也,歲不廢常祀,援鄉田同井之意。而立社之約,蓋仿藍田呂氏舊規與魯齋許公遺意,恐人心不齊,違約而背約,故托龍祠以為要質之地,所以齊人心不齊。”[7]可見,《龍祠鄉約》的得名,一是源自村中行之豐年的龍王社會約,是對舊約的損益;二是有現成場所,且立約龍王祠社,可以借助龍王威靈對立約進會者施加影響。

唐兀氏父子為什么要再立鄉約?立約目標安在?《龍祠鄉約》作清楚釋:“此社之設,其來久矣。所設之意,本以重神明,祈雨澤,美風俗,厚人倫,救災恤難,厚本抑末,周濟貧乏,憂憫煢獨。逮后因襲之弊,尚于奢靡,不究立社之義,鄉約之禮。但以肴包養app饌相侈,宴飲為尚,甚有悖于禮。”[7]也就是說,原有的龍王社會約日久疲廢,已逐漸掉往其敦樸人倫風俗、救災恤難濟貧的本意和基礎效能,而變成一種以宴飲聚會為重心、競尚奢靡、徒具情勢的存在,有悖于先賢立社崇德尚儉的目標。是以,唐兀氏父子和鄉老們約定在舊約基礎上重立新約,并明文書寫鄉約規條,凡可行之事、當禁之掉,都條例明白,以使進約人員都按照鄉約條例行事,從而達到勸善懲惡、善俗一方的目標。但是對于唐兀崇喜這樣以全國為己任的儒者來說,善俗一方只是小目標,他的目標和幻想是“自鄉而邑,自邑而郡,自郡而全國”的“風俗丕變”[7]。

《龍祠鄉社義約》全文一千多字,依文字先后順序,年夜體可分三部門:開篇可謂序文,說明鄉約設立的包養軟體緣由和目標地點;其次,提出鄉約的組織人員構成和內容條例方法等;最后是具體的約文條例,共十五條。規條內容廣泛豐富,包含鄉約聚會的會期和運作情勢、喪葬、婚姻、救災助恤、學校、娛樂、違約懲戒等。剖析其具體條規,有五個方面值得留意:

一是倡導節儉。鄉約第一款對聚會飲宴規定如下:“每設肴饌酬酢之禮,肉面止各用二十斤,造膳不過二道,雞酒茶湯,相為宴樂。蓋會數禮勤,物癡情厚。”[7]將節儉作為立約的主要原則,置于首款地位,意在強調社眾構成節儉意識的主要性。

二是以農為本。好比約中規定:“夏日忙月不會,余月皆會”;“在社之時……講究農務”;如有倒逝世耕牛者,社人“自備飲食,各與助耕地一晌。其鋤田人,社隨忙月、災害,自備飲食,各與耘田一日”;“各家頭匹,務要堅固整理牧養,毋得盡情撒放,作踐田禾,暴殄天物”[7]。

三是尚賢觀念。“選賢與能”是儒家一貫的政治主張,管理的關鍵在于舉賢,鄉村基層治理也要體現出賢能精力。《龍祠鄉約》中明確規定:“推舉年高有德、才良行修者,俾充社舉、社司,掌管社人。”[7]換言之,就是要舉德才兼備者充當鄉社的治理者。

四是公開鄉社經濟。經濟的公開與否往往同為政主事者的貪污腐敗有直接關系,缺少監督的經濟運行會促使為政者犯錯,從而繁殖腐敗。《龍祠鄉約》在此方面頗有認識,因此第十三款規定:“社內所罰鈔兩,社舉、社司附歷對眾交付管社人收貯,營運修蓋廟宇,補塑神像。余者周給社內,毋得非禮花破,進己應用。”[7]以此來約束約眾和主事之人。

五是獎善罰過。對違約者,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分歧的懲處,有罰金、罰物甚至“削籍”等處罰;而對于善事,則“聚眾獎之”。這是鄉約中的主要內容,也是風俗淳化的基礎保證。

三、《龍祠鄉約》與《呂氏鄉約》的同異

普通來說,北宋之后出現的鄉約,年夜多是受《呂氏鄉約》影響而成。尤其在經過朱子的增刪修訂后,《呂氏鄉約》更成為鄉村管理和教導的圭臬。就《龍祠鄉約》而言,它確實是在前者的影響下訂立和慢慢奉行的。伯顏宗道包養網ppt(《元史·儒學二》中有傳)在《龍祠鄉社義約贊》中說,《龍祠鄉約》是模仿呂氏藍田鄉約所為,“吾友象賢,裒友朋,結鄉社,唯講信修好為事,躡藍田之芳蹤,遵許公之垂訓,與醵飲無儀者,年夜有徑庭”[7]。潘迪《龍祠鄉社義約序》也指出:“觀其條目詳約備,頗增于呂氏,而其年夜致多與呂同。”[7]唐兀崇喜本身也曾說,其父在濮陽所行鄉約是效法《呂氏鄉約》而成,而其家所建書院義學也是效法呂氏兄弟所為,“先祖敦武公洎考忠顯公,自夏來澶,于茲六葉,自力于善,購地買田,即居傍便近地建先圣廟學,效藍田呂氏法,為義約,以淑其鄉。歷三世,乃克有成,恩賜以崇義書院之名”[9]。但是鄉約和書院不幸毀于戰火,他意欲重整鄉約,復建書院。“實亟于復舊規以述先志是求,庶其獲鳩族閭,奉前約,使異時有以白吾祖考于地下,是吾志也。”[9]這些說法表白,《龍祠鄉約》的范本來自《呂氏鄉約》。

將《龍祠鄉約》與《呂氏鄉約》加以比較,我包養網推薦們不難發現,前者不僅在情勢上脫胎于后者,同時也繼承了后者所內涵的倫包養sd理觀念。如杜絕奢靡、崇尚節儉,《呂氏鄉約》中說,“費用不節,不計家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克不及安貧而非道營求”是一種“不修之過”,對此的懲罰是“罰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10]又如,《龍祠鄉約》的務農富平易近思惟,在《呂氏鄉約》中也有過類似表達,如強調要“讀書治田,營家濟物”。《龍祠鄉約》中“推舉年高有德、才良行修者,俾充社舉、社司,掌管社人”的規定,在《呂氏鄉約》中也有“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派不阿者為之”與之對應。此外,《龍祠鄉約》的獎善罰過思惟,更是《呂氏鄉約》的翻版。后者“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對有過之人包養dcard“每犯皆書于籍,三犯則行罰”。諸這般類,紛歧而足。

但是,由于《龍祠鄉約》較《呂氏鄉約》晚出二百多年,面對的人群和具體社會環台灣包養境分歧,且制訂者成分也分歧,所以兩者間的差異也非常明顯。藍田呂氏兄弟四人均進《宋史》人物傳,是有名的學者文人和權要士年夜夫。并且呂氏兄弟在學術思惟和政管理念上,都推許當時的理學大師張載和二程兄弟,傳承了張載的“關學”和二程的“洛學”,是北宋儒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別的,呂氏兄弟所交游往還的都是當時有名的學者文人,同屬于典範的儒家精英知識分子,因此他們的思惟觀念也具有濃厚的精英意識。而《龍祠鄉約》的制訂者唐兀達海和崇喜父子是西夏黨項人后裔,其父祖又皆是底層行伍出生,曾任敦武校尉和秩從七品的百夫長,因此其文明程度和思惟意識都不成防止地流露出底層的平易近間氣質和顏色。

起首,從兩者的文本對比來看,這種差異比較凸起。《呂氏鄉約》邏輯清楚,條理清楚,約文明確分為“德業相勸”“過掉相規”“禮俗訂交”“患難相恤”四類。而《龍祠鄉約》則缺少相應的條目分類,并且對規約的敘述較為繁瑣支離。

其次,《龍祠鄉約》根據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對《呂氏鄉約》內容作了需要補充,尤其是在關涉經濟問題時提出了品德約束的請求和經濟懲罰的手腕。一方面,規定鄉社經濟公開通明,不得私用,接收鄉平易近監督;另一方面,請求掌權者或主事者賞罰公平,以便促進社眾清正廉潔,防止貪污肥私。就包養網VIP此來看,《龍祠鄉約》對于經濟問題的重視和賞罰公正的關注,年夜年夜超過《呂氏鄉約》。這也說明它來自平易近間,更多體現了基層平易近眾關注好處平衡分派的傾向。

最后,從《龍祠鄉約》選擇以龍王祠社約為基礎立約而含有以宗教神靈來警嚇、約束進約人的意思,可以明顯地看到神道設教的意味。較之更關注品德自律和禮教約束感化的呂氏兄弟,唐兀氏父子應用鄉平易近對神靈的畏服心思,借助龍王神威來勸懲違約的鄉平易近,有著更明顯的宗教化顏色,顯然也更具有現實性和可操縱性。是以,自唐兀忠顯父子開始,《龍祠鄉約》一向在唐兀(楊)氏家族內實行流傳,并使得楊氏家族延續短期包養數百年之久。

四、《龍祠鄉約》與元代表學和鄉里社會

元代唐兀氏家族的《龍祠鄉約》何故能出現并長期實施傳續,這與當時的年夜時代佈景和小地輿環境相關。理學產生并盛于兩宋,但在宋、金、元對峙時期,南北“聲教欠亨”,主力在南邊的理學并沒有傳到南方,傳統的章句經學還是南方儒學的主流。當南邊理學名儒趙復被俘獲且被禮送至燕京太極學院傳授程朱理學后,南方的儒生士年夜夫得以接收并傳承理學,出現了姚樞、許衡等年夜儒。在蒙元政權統治下,許衡數度掌管京師國子學,并分遣他的十二名門生分掌國子學,同時以“漢法”(傳統經學)和理學傳授后學。由于他的積極傳播,促進了理學由南向北的發展;也由于他和門生后學的鼎力推動,朱子的《四書章句集注》在元仁宗延祐年間進進科考內容并逐漸成為官方意識形態。而延續理學道統不墜,許衡年夜有其功,被稱為“朱子之后一人”。在宋元理學家中,許衡以重視治生實務和躬行實踐而著稱。他晚期浸淫于傳統經學,重視禮教的實踐,“凡喪祭娶嫁,必徵于禮”。據《元史·許衡傳》載,許衡“往來河、洛間,從柳城姚樞得伊洛程氏及新安朱氏書,益年夜有得。尋居蘇門,與樞及竇默相講習。凡經傳、子史、禮樂、名物、星歷、兵刑、食貨、水利之類,無所不講,而慨然以道為己任。……凡喪祭娶嫁,必徵于禮,以倡其鄉人。學者浸盛。”[11]接收理學后他又“由窮理致知,反躬實踐”12,提出以“治生”為先的主張。他說:“學者治生最為先務,茍心理缺乏,則于為學之道有所妨。彼旁求妄進,及仕進取利者,殆亦窘于心理所致。士正人當以務農為生;商賈雖逐末,果處之不掉義理,或以姑濟一時,亦無不成。”[12]

唐兀氏父子于至正初年倡行《龍sd包養祠鄉約》時,理學還處在向包養站長北發展階段。但鄉約實行地濮陽距離程朱理學發源地洛陽相往不遠,難免遭到二程理學流風余韻的影響。事實上,鄉約制訂者唐兀崇喜在多篇文章中都熟練援用二程和朱子之言,對《二程遺書》《朱子語類》《四書章句集注》諸書都非常熟習,對朱子《小學》和《家禮》之類倡導教化實行的書尤有契會。

從微觀的個人經歷看,唐兀崇喜于元順帝至正初年進讀國子學,受教于國子司業潘迪,接收了三年系統的國子學教導。而元代的國子學,從課程設置到教學內容,受許衡影響很年夜。史載許衡掌管國子學,以儒家六藝為內容傳授蒙古貴族後輩,“樂育英才,而教胄子”,元當局官員中不少都出自許衡門下。“數十年間,彬彬然號稱名卿士年夜夫者,皆出其門下。”[13]許衡門生姚燧說:“魯齋累為國子祭酒,召門生十二人,師長教師自太原驛致館下。……至元以后三十年間,名臣世勛,顯行大德,必得師長教師文始可傳信。”[27]由于許衡的宏大影響,唐兀崇喜在國子學所學習的內容,以及其后往來的學者師友,天然也多與理學有關。潘迪在《敬止齋記》中說:“余素喜崇喜有志嗜學,觀其持守嚴,踐履篤,講習精明,議論正年夜,所依名齋之意可知矣”,“象賢嘗游成均,從事于四書,得之于程朱,聞之于師友者多,所以存養踐履,有非別人可逮者矣。生誠能于敬止而有得焉,將見參前倚衡,難道敬止之所。在異日施之于行,事特舉而措之耳。若然,則先儒所謂有天德,便可語霸道,其要只在慎獨。予因象賢之敬止,深有所冀云。”[28]不僅對崇喜的學思特點和學問基礎作了交接,還對他存養踐履能夠獲得的成績寄予了很高希冀。

從程朱到許衡再到潘迪,從京師國子學到濮陽結交圈,理學對唐兀崇喜從思惟到生涯實踐都發生了影響。從思惟層面來說,他非常關注理學的善惡問題。在《勸善直述》中,他以問答情勢對善惡作清楚釋和界定,指出“善是秉彝好德之良知,操之有要,行之無違,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全國。惡是越禮犯分之私衷,思欲妄行,無所忌憚。小則殞身滅性,年夜則覆宗絕嗣”[29]。而何謂“為善”?他認為為善是“職分之當”“性分之固”:“夫為善,非是信邪誕之說,祭淫辟之祠,蓋為是我職分之當,為善是性分之固,有俾人人俛焉以盡其力。此其所以謂‘為善最樂’。”[30]將善惡歸諸良知和私衷的區別與對立,實際上是對理學天理人欲緊張關系的分歧表達;而將“為善”視作固有性分,并內化為人後天的品德意識和選擇,這與后來陽明學講“知己本有”,致知己只在“為善往惡”上唱工夫不期然有暗合之處。

而就實踐一面而言,來自朱子《小學》“明倫”“立教”“敬身”的禮教陶冶和許衡務實躬行的思惟滋養,培養了一個崇尚教化、篤實踐履的平易近間儒者抽像。而這個儒者立己而立人,努力于通過倡行鄉約、推廣禮教,將儒家的孝道傳統和倫理價值傳遞并延續下往。在唐兀氏家族的盡力和堅持下,《龍祠鄉約》實施順利,在規范和約束成員言行、淳化和改進社會風氣等方面獲得了積極後果。是以,在奉行伊始即廣受關注,以致“四方來觀,皆慕且仿”。也是以吸引了當時諸多名臣和學者,如危素、伯顏宗道、潘迪、張以寧、張楨、程徐等人都為之撰寫詩文以稱道之。

結語

濮陽在元代時隸屬于年夜名路,是蒙元統治的焦點腹地;而唐兀氏父子作為西夏遺平易近,被歸進色目人一類。當這樣兩個原因結合在一路,卻產生出《龍祠鄉約》這種以理學和禮教為基礎的鄉村倫理和社會組織,這在“夷夏之辨”觀念根深蒂固的14世紀,自己就非常惹人關注包養網ppt。故而它在奉行伊始即廣受矚目,乃至“四方來觀,皆慕且仿”,尤其吸引了當時諸多學者和官員的眼光,如危素、伯顏宗道、潘迪、張以寧等,都紛紛撰寫詩文以稱道之,將之與藍田呂氏以鄉約治平易近的首創之功比肩。這既可以看作知識界上層對平易近間儒者興教化俗的支撐,也是宋元時代“鄉約”治俗觀念深刻社會人心的表現。事實上,幾乎與此同時,在經濟發達的江浙地區如蘇州、余姚和上海等地,由處所官員和平民儒者主導的自治式鄉約也得以實踐和舉行。在蒙元統治的焦點地帶和理學影響深摯的東南沿海,鄉約同時興起,實在惹人沉思。這在必定水平上顛覆了我們對于元代表學發展不夠充足、平易近間禮教基礎不夠牢厚的舊有印象,促使我們對元代儒學從頭加以省思和檢討。

從北宋呂氏兄弟發起《呂氏鄉約》,以儒家傳統禮教改革平易近間社會,力圖在社會基層開辟出文明和政治次序建構的新戰場,到元代以唐兀崇包養網VIP喜父子等為代表的平易近間儒者,在濮陽和江南等地進行的團結鄉里包養站長、融會“夷夏”、化俗一方的鄉約實踐,理學一向沒出缺席鄉村社會倫理次序的建構。並且隨著程朱理學影響的壯年夜和禮教觀念的深刻,儒學的平易近間化實踐獲得了極年夜推進,并不斷從知識分子精英那里獲得理論引導和支撐。精英戰爭平易近路向的交織演進,構成宋明儒學發展的一個特有景觀。而《呂氏鄉約》和《龍祠鄉約》作為一對很是有特點和可比性的鄉約文本與實踐樣板,為我們深刻觀察和清楚宋元儒家知識分子的思惟與精力世界供給了一個極有興趣義的窗口。

【注釋】

[1]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上海古籍出書社,2010,第305頁。
[2]貢師泰:《奉訓年夜夫紹興路余姚州知州劉君墓志銘》,《玩齋集》卷十,《文淵閣四庫全書·別集類四》。
[3]鄭真:《四明孫師長教師行狀》,《滎陽外史集》卷四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別集類五》。
[4]楊包養留言板維楨:《送平江路推宮馮君序》,《東維子集》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別集類四》。
[5]載于焦進文、楊富學:《元代西夏遺平易近文獻〈述善集〉校注》,甘肅國民出書社,2001。

[6]據任崇岳、穆朝慶《略談河南省的西夏遺平易近》一文考證,唐兀氏實為蒙古軍隊滅西夏后對其遺平易近的統稱,唐兀崇喜的祖源地當為西夏國西涼州(或稱武威郡,在今甘肅武威),在賀蘭山東北部,并且唐兀氏是黨項羌人或吐蕃人后裔。此外,唐兀氏家族的姓氏,從鼻祖至第三代皆以“唐兀”為姓,到第四代崇喜時開始兼用漢姓“楊”;五代以后棄用蒙元賜姓“唐兀”而專用漢姓“楊”。何廣博主編:《〈述善集〉研討論集》,甘肅國民出書社,2001,第81~89頁。

[7][8][10][11][12][13][14][15][16][17][18][19][28][29][30]焦進文、楊富學:《元代西夏遺平易近文獻〈述善集〉校注》,第包養感情138頁;第49頁;第23頁;第30頁;第23頁;第17頁;第23~24頁;第23~25頁;第23頁;第25頁;第27頁;第17頁;第163~164頁;第198頁;第191頁。

[8]元代國子學教導,年夜體沿用了宋代“三舍法”,即將太學分為上、內、外三舍。學生進學后先進外舍學習,每年參加升舍考試,優等者可升進內舍學習。內舍生在升舍考試中成績優秀者并參考平時學行,升進上舍學習。上舍生學習兩年,期滿進行畢業考試,成績評定分為上、中、下三等,上等“上舍生”可直接任官。

[9][21]張以寧:《送楊象賢歸澶淵序》,載于《元代西夏遺平易近文獻〈述善集〉校注》,第209頁;第209頁

[10]陳俊平易近輯校:《藍田呂氏遺著輯校》,中華書局,1993,第563~566頁。
[11]宋濂等編:《元史》,中華書局,1976,第3717頁。
[12][25][27]黃宗羲:《宋元學案》,中華書局,1986,第3009頁;第3001頁;第30包養意思09頁。
[13]虞集:《送李擴序》,《道園學古錄》卷五,《文淵閣四庫全書·別集類四》。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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